首先,公司增资时可使原股东免于股份价值遭到稀释的不利影响。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外,应保留发行新股总数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 其次,因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后持股比例相同,故对公司的控制权亦维持不变,不会因公司大量发行新股而稀释股东对公司控制权。 简言之,优先认购权可确保股东之控制权,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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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要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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