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优先认购权可确保股东之控制权,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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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2.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1)优先股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如采用浮动股息率,应明确其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净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优先股股东应得股息; (3)如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优先股股息,不足的差额是否应结转下年; (4)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再参加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利润。3.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欠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余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4.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限制。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应予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而且,对于所作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5.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利息,优先股回购后应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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