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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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假如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就不成立;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法的理由,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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