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2点:你应该是2006年开始在本单位上班,《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所以你要的补偿应该从2008年开始算到现在,08.09.10.11.12.13.14.15年共8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得到的补偿是8个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要的双倍工资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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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分情况而定。若没有特殊原因,劳动者正常主动辞职的,是没有赔偿的。若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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