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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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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