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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流程为:由公司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中,公用企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两种情形不予受理;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与重整;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注销原破产公司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一)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 (二)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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