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并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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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此罪: 1.侵犯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遗失武器装备的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武器装备的遗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人构成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出卖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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