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对武器装备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实施认可,对质量专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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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认定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管理制度和国家安全;客观上表现为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主观上是过失,即武装部队提供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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