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确定且经过公示。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而不出勤,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普遍做法是旷一扣二(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现在,对旷工是否予以经济处罚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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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指的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对于员工旷工,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做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在实务中,通常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劳动法》未规定旷工如何处理,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旷工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者旷工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比如连续旷工十天,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将有关旷工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因为旷工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扣除工资补偿劳动者旷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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