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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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而致使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双方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实践中履行合同应该遵循的原则分别有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环保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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