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精神,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居住在城镇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65元;居住在农村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2元。 凡是有此类人员的单位,请携带精简退职审批表、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表、名册表,及《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名册》(一式三份)于8月31日前到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审批手续。 今后居住在城镇的精简退职人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比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响应进行调整;居住在农村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比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尾数逢角进元)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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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活困难费用按照接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具体的标准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和“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烈士家属或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中牺牲的人,标准稍微提高一些。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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