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6年06月14日信息来源: 各行署、市、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八О年人福字(80)52号、财事字676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和一九八四年皖人福字(84)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困难补助的补充通知》执行以来,对保证遗属正常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体制和工资物价制度的改革,情况有了变化,现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人险(8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和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遗属补助对象: 1、享受遗属补助对象包括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的岳父、岳母。 2、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如系独生子女的,死亡后,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3、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二、调整遗属困难定期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在县(市)以上(包括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居住在乡镇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2、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元;其他遗属每月可另加五元。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五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十元;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五元。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可在本款第一条所列当地最高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十元;死者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每人每月可增加补助费五元。 凡具备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可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两项或两项以上待遇。 三、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标准调整后,享受遗属补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但是,对这次工改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原工资时,可适当提高补助费总额,但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原标准工资金额二十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每月工资收入在七十元及其以下者,可不负担死者遗属生活费,高于七十元以上的收入,其超出部分应适当负担其遗属生活费。 以上通知请与省人事局、财政厅一九八О年人福字(80)52号、财事字676号和一九八四年皖人福字(84)13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上述提高的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6年06月14日信息来源: 各行署、市、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八О年人福字(80)52号、财事字676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和一九八四年皖人福字(84)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困难补助的补充通知》执行以来,对保证遗属正常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体制和工资物价制度的改革,情况有了变化,现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人险(8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和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遗属补助对象: 1、享受遗属补助对象包括独生女婿生前供养的的岳父、岳母。 2、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如系独生子女的,死亡后,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3、尚未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二、调整遗属困难定期补助标准: 1、遗属居住在县(市)以上(包括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居住在乡镇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2、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元;其他遗属每月可另加五元。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本款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另加十五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十元;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可另加五元。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可在本款第一条所列当地最高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十元;死者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每人每月可增加补助费五元。 凡具备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可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两项或两项以上待遇。 三、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标准调整后,享受遗属补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但是,对这次工改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原工资时,可适当提高补助费总额,但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原标准工资金额二十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每月工资收入在七十元及其以下者,可不负担死者遗属生活费,高于七十元以上的收入,其超出部分应适当负担其遗属生活费。 以上通知请与省人事局、财政厅一九八О年人福字(80)52号、财事字676号和一九八四年皖人福字(84)13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上述提高的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事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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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遗嘱生活困难费用按照接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具体的标准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和“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烈士家属或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中牺牲的人,标准稍微提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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