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10条规定“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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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 2、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 3、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 4、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民法典中经营性租赁的法律特征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提供;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承担设备过时风险; 4.出租人提供融资便利以及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其他专门的服务; 5.经营性租赁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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