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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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也是有效的,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违法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有效的。 违法情形包括: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5、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6、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等情形的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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