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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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进行借款的资金融通行为。只要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合法的。
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也是有效的,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违法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有效的。 违法情形包括: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5、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6、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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