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您的广告语存在违反广告法之情形,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因此您的行为触犯的我国的《广告法》理应受到行政部门依据广告法的处罚,即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罚。如果您所经营物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则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向您方主张赔偿。目前,您可能比较棘手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进行的处罚。因此,建议及时撤销广告宣传标语,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争取好的态度减少被处罚的可能性或者说是被罚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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