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减刑要由所在的监狱提出,所以首先把申请交给监狱管理部门,他们审批认为合格(所以要和监狱管理机关沟通沟通)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定,即作出是否减刑的决定。这个中间的期限当然取决于监狱管理机关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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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适用减刑的条件和程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重大技术创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书;二是,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机关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三是,减刑建议书向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主要是指减刑必须经过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必须是依据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不能在执行机关未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受理减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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