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绝对丧失的,任何人都无法占有原有的票据,也就不能发生意外情况。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在这两种场合,失票人便处于很不利的境地: (1)失票人不得要求无过失的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按民法上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冒领者退款。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失票人即要自负损失之后果。《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依据这两个法条,可以反过来说,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是不让无过失的付款人负担不利后果;二是对不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的失票人分配不利后果,以示对其懈怠的应有处理。
针对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