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和岗位有规定的,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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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能够转正的。劳务派遣工所在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此派遣工的表现符合其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为该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工能转正。所谓的转正,实际上是指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需要先与派遣单位,也就是派遣工现在的用人单位先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够与原先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无法直接进行“转正”。因为派遣工是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不能够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必须先解除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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