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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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单位名称; (2)住所(指法人单位)或地址(指非法人单位); (3)法定代表人(指法人单位)或负责人(指非法人单位);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 (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是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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