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六)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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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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