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等)欺诈主要有如下形式: 骗取持卡人密码和账号。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账号和密码,造成持卡人、发卡人的资金损失。主要手段有: ·开设假银行网站或假购物网站 ·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诈骗 ·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送虚假信息 ·直接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装置,或利用高倍望远镜在距ATM机不远处窥视 ·通过虚假电话银行,诱使客户输入个人信息,窃取客户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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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诈骗的规定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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