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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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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的融资顺序是指企业为新项目融资时对融资方式选择的一种优先次序安排。 我国企业的融资顺序普遍实行先外源融资后内源融资,先直接融资后间接融资,先股票融资后债券融资,内源融资所占比例最大不超过20%。
张丽丽律师
上市公司的融资的顺序是先外源融资后内源融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融资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这是最直接的融资方式,还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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