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决定继续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
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