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二)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的;(三)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四)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五)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六)未为驾驶员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七)克扣、截留驾驶员各种政策性补贴的;(八)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人员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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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带领员工完成企业的绩效与目标:企业是社会的一个组织,承担着服务社会、企业发展、员工成长的三重重任。2.要为上级把好关:企业都是层级管理,每位管理者都有一个首要任务,对上级的需求有所贡献,以达成上级的目标,也据此发展出自己的目标。3.要敢于承担后果:对于管理者来说,在管理上要有这样的定位,出现问题就是自己管理不到位,而不是埋怨下属和强调客观原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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