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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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除相关规定外;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社保及税收债权,包括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3、普通债权,包括一般普通债权、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等;4、劣后债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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