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第1款第5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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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如果主动提出不与职工续签合同的,需要给补偿。补偿标准是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如果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续约,则劳动者不同意的,则不需要给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下列情形的,则需要补偿,即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而使合同终止的;或者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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