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
1、《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可能存在的情形:
(1)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2)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
(3)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
那么
(1)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
(3)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