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该套公房,以前你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利,那么你向外出租的行为属于转租,如果你能够证明该公房可以转租的话,那么你就属于有权行使权力,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就属于无权转租,并且在你租赁该房产时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你可以转租,那么你的权利就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行,那么租赁费还是应当由房管站收取的; 2、虽然房管站不给你出具已经出租的证明,但是你可以迂回一下,那么你叫该房管站开具一个证明,证明该房产已经出售给你所有权利义务都由你来行使的证明,相应的出售给你的时间往前说说,只要取得了该房产的权利,并且办理下来了房产证,那么房管局再出具一个房产已经出售给你,而且前段时间才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你拿上这样的证明到法院起诉,看法院是否进行受理; 3、建议你与房管站的领导或者主办该事情的人沟通好,让该领导给你开具该房产已经于何时(你出租出去之前的时间更好)出售给你了,房产变更登记事宜于何时(你实际取得该房的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办理完毕;这样对你争取权利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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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无效的,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向转租人(承租人)主张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只要出租人同意,出租的房屋可以转租。可以是租赁合同中的同意转租条款,也可以是同意转租的单独承诺,也可以是在知道转租事实后6个月内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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