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从逮捕算起,羁押从刑事拘留或逮捕算起。 1.一般侦查2个月; 2.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加1个月; 3.涉及边远、流窜、集团、面广的经省高检批准加2个月; 4.涉及边远、流窜、集团、面广的,并且可能北判决10年以上的经省高检批准加2个月; 5.一般上述四个阶段应当结束侦查,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往往在此时,可能会有两个法定的补充侦查,即审查起诉(1.5月+1个月)×2=5个月 上述共有12个月 如果算上刑事拘留的最常时间37天,目前,我国在侦查阶段羁押可能达到12月另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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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没有证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经批准释放。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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