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从逮捕算起,羁押从刑事拘留或逮捕算起。 1.一般侦查2个月; 2.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加1个月; 3.涉及边远、流窜、集团、面广的经省高检批准加2个月; 4.涉及边远、流窜、集团、面广的,并且可能北判决10年以上的经省高检批准加2个月; 5.一般上述四个阶段应当结束侦查,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往往在此时,可能会有两个法定的补充侦查,即审查起诉(1.5月+1个月)×2=5个月 上述共有12个月 如果算上刑事拘留的最常时间37天,目前,我国在侦查阶段羁押可能达到12月另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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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羁押可分为两种方式拘留和逮捕,拘留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含了:对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拘留的,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申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最多延长到四日以内。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最多为七日。
不可以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两个月,一共可以达到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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