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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离婚起诉管辖如何确认

2022-12-12 10: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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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12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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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和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何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按以下情况确定:离婚诉讼由一方提起的,案件管辖是原告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军队以上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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