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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3)被告被劳动教养;(4)被告被监禁;(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在离婚纠纷中,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外,原告住所地、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等在某些情形下对离婚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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