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证据,应当符合证据条件。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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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二、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三、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四、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通常有三条。如下: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3、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否则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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