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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二、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30天的依旧可以报销,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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