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定罪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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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下:追逐竞争,情节恶劣;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超过额定乘客或规定时速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直接负责,规定处罚。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依照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上驾驶;有乘客的营运车;超载或超速、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变造牌照等;逃避检查或拒绝,未构成其他犯罪;酒后驾驶受处罚或调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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