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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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从重情节如下:造成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未构成其他犯罪;体内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载客的营运车;超载;抗拒检查;因酒后驾车受到行政处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上驾驶;有乘客的营运车;超载或超速、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变造牌照等;逃避检查或拒绝,未构成其他犯罪;酒后驾驶受处罚或调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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