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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属于全日制用工兼职合同吗,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022-02-23 2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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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属于全日制用工兼职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1)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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