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关键的一点,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另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的,和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当然,应当提供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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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7日,在叶坪的谢氏宗祠内隆重召开了“一苏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各个方面的代表共610人。在此次大会中,宣布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瑞金也改名为“瑞京”,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新型国家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大会还通过了各种法令、条例以及各方面问题的决案,发表了《对外宣言》,选举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项英、刘少奇等63人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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