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拘束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那么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呢?其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 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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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主观因素,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状态。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行为必然产生结果并希望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行为必然产生结果并放任结果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知道行为可能产生结果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也不希望发生。 符合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为有过错,反之则为无过错。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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