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相关部门可强制划拨吗? 根据2013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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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般都是可以进行补交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1、社保有五个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缴纳时间是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一般为15年,就不需要进行补缴。 2、但是对于一些城市,在进行购房或者买车的时候,要求外地户籍的社保需要连续缴纳一定时间,才具有相应的资格。其中有些城市补缴社保也是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的,所以这时候可以进行补缴。 3、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所以这时候是要由用人单位进行社保的补缴。
社保补缴政策如下: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去限期或补足缴纳;用人单位逾期未补足的,从其存款账户划拨保险费;存款账户不足以缴纳的,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延期缴纳。 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也不提供担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来抵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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