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补缴政策规定可申请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来说有四类人:
(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曾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