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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生儿医保报销流程

2022-09-16 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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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6 回复

专业分析: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五)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住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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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参保居民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居民医保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总额控制为主、单病种和结算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参保居民因抢救转住院或死亡,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和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级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区级经办机构将初审后的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居民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市医保中心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有关规定复核并核报。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医保报销的流程如下: 1、患者生病入院后,有医保的患者可以凭借本人的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在医院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2、患者在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凭入院登记表及身份证等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则不需要到社保中心报销;相关部门审查后,申请人即可领取社会医保医疗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 3、对于医疗费用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才能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的急诊费用、抢救的医疗服务费用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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