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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 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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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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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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