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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调查取证义务有哪些

2023-04-06 21: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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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第五十四条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第五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第五十六条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五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第六十条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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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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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取证调查的特征: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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