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5、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6、结合所说的情况,你朋友在公安机关阶段排除了作为当事人的情形,但是在转检察院公诉阶段,检察院会在审查起诉时从新对你朋友的情形进行核查,这时作为当时在场的人员可能需要协助侦查,同时也会提起公诉,但是只要证明你朋友没有参与,会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你朋友的监视居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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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2、怀孕或处于哺乳期;3、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5、拘押期满,但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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