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六位子女,五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已经先于父亲去世了。现在五个女儿把侄子告上法庭要求要这套房子,他们本想给侄子十几万把侄子轰走,后来房屋经过估价是240万,姑姑们有有购买意向,但是侄子没有别的房子。房产证名字是虽然是老公公,但是出资人是儿媳,并且有购房的全部手续。请问现在怎么做比较合适?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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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种情况视为老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归男方所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首先公婆需要自愿。然后住房需要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由公婆和儿媳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上住房证件,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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