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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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主观方面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而抢劫罪必须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传销活动罪与抢劫罪在客体以及主观方面的不同如下:客体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而抢劫罪必须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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