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就涉及执行的问题。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关于罚款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相当多的属于流动人口,让其自行缴纳罚款,往往会逃之夭夭。如果动用警力去追讨,成本过高;如果不追讨,处罚决定无法落到实处,影响法律的效力和严肃性。另外,有的案件,罚款数额很小,当事人对处罚又没有异议,有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如果一定要让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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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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