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五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第五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承担;(四)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有接收单位第五十六条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第五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第五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五十九条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关单位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待遇所得。夫妻因独生子女伤病致残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再婚后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因曾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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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待遇: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发放5%的养老金;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办理相当于其月薪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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